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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纠纷处理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2022年7月22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徐作樑律师,青岛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城镇房屋租赁纠纷处理

  对于买不起房屋的人来说,在短期之内进行房屋租赁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一方面不用承担过分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有了居住的地点,接下来和去学习一下这一篇文章,城镇房屋租赁纠纷处理是怎样的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城镇房屋租赁纠纷处理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三、房屋装修,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通过学习了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城镇房屋租赁纠纷处理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面对纠纷,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保持小心谨慎的原则,不能够过分的争吵甚至打闹,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阅读。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核心内容:出门在外,难免租房,可谓;寄人篱下;,如果房东将房子产权转给他人,可你的租房合同还未到期,是卷铺盖走人,还是据理力争法律上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但这一制度具体是指什么下面由的为您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买卖不破租赁;这句法律用语,但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严格意义上讲,;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买卖不破租赁;中的;买卖;只是方便表述的俗语,在司法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


  这一法律制度还有很多限制,一是不适用动产租赁;二是在不动产抵押权上设定租赁关系不优先于抵押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三是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四是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这一法律制度的存在,就要求房屋购买方和租赁方都必须明确清楚房屋现状,这样才能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建议二手房买受人应当在购房前充分了解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如果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影响自己的购房用途或自己的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