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作樑律师,青岛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租赁期限;
房屋维修;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
其他约定。
其次,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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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两用房规定采购商办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子作为寓居运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布告还强调,在方针实行之前,已出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出售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自己。
公寓房收房这一行为,需要收房人从各个角度去勘察房屋的情况。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公寓房收房的注意事项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