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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委托服务协议

2015年8月27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投资委托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青岛广丰达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促成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一事,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考察借款人的资信、借款用途、还款能力。

(二)甲方同意乙方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方案和推荐的贷款额度。

(三)甲方必须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甲方保证贷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必须真实,如个人联系方式、住所等资料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否则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如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处理抵押物。

(七)甲方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前,乙方有保管抵押人房屋他项权利证明的权利。

(八)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合法的抵押贷款咨询服务。

(九)乙方提示甲方,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对债权的实现有一定的风险。

1.房产市场价格下跌四至五成;

2.抵押物的某一特殊性或因在抵押的房屋内发生不吉利事情;

3.抵押登记人员、强制执行法官、拍卖人员的失职、渎职;

4.抵押人夫妻双方共同丧失劳动能力;

5.对抵押物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规避能力不够。

6.其他意外因素或不可抗力。

(十)乙方有为甲方保守秘密的义务。

(十一)乙方有协助甲方办理抵押借款合同的公证、抵押物的登记和注销手续义务。

(十二)乙方有向借款人提醒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十三)甲方与借款人、抵押人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即视为乙方为甲方促成了借贷关系;甲方按约定发放贷款,乙方将不收取任何咨询服务费;但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则需向乙方交纳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千分之五的咨询服务费。

(十四)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则双方友好协商;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青岛广丰达投资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