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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2016年3月31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琼府办〔2007〕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节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为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加快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我省对能源的需求大幅度增加,能源资源约束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节能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我省现有各类建筑近2.2亿平方米,建筑能耗折合标煤约为160万吨,约占全省总能耗的20%。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以及其他资源的消耗将持续增加。在城乡建设过程中,节能意识不强,执行不力,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在我省也比较突出,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刻不容缓。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推进。

  二、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省的建筑节能水平。
  (二)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凡我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和公共建筑强制执行民用建筑节能50%的标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推广绿色照明,促进节约用电工作,2008年实现城市照明节能15%;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
  “十一五”期末,在我省形成比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广泛使用节能灯具和新型节能光源,加快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光源和灯具的改造步伐。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中、小城市分别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占公共建筑总面积的15%与10%。

  三、建筑节能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完善建筑节能立法。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出台《海南省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全社会建筑节能观念和意识的引导和培养,加强对建筑节能各个环节和各相关主体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和提升建筑节能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
  (二)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和编制适用我省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技术规程、验收标准和评价标准、节能建筑热工性能检测标准等配套性技术标准,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建立健全我省建筑节能标准框架体系,并按规定统一编号和发布。
  (三)加快推进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各市、县政府要认真做好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节能措施的落实等工作。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要按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建造,其中建筑围护结构要达到隔热保温要求;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扩建时,要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重点抓好门窗和墙体的节能改造,同时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耗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四)强化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建设高耗能建筑。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项目业主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建设;项目建成后,要组织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等工作。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执行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及空调、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要对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其中能耗高的要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五)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在商品房预售、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出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证》、《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使用说明书》要注明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核发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建筑节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进行核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成的民用建筑或者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开展建筑能效测评,颁发《建筑节能评定书》和相应的标识标牌。
  (六)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技术指南,研究制定《海南省建筑节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重点围绕建筑物墙体、楼(屋)面、遮阳等建筑围护系统及空调、照明、太阳能等系统,加大对节能材料、产品和技术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力度。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广应用风能、生物质能(沼气)、地热能、海水冷能、冰蓄冷等可再生能源新技术。
  (七)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可再生能源应用并举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试点工作,在搞好规划的基础上,推出一些节能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按照“低消耗、高效率”的原则,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节能建筑发展模式和体系。
  (八)落实对建筑节能的政策支持。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充分运用财税等政策,引导建设单位积极实施建筑节能。在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中,建设项目业主要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用于节能改造的财政预算。税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节电节材技术和产品的单位,及时制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结合建筑节能推进墙材革新。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节能建筑市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形成以墙体材料改革保障建筑节能,以建筑节能促进墙体材料改革的良好局面。积极推进具有隔热保温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生产。鼓励和支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中的应用,促进墙体材料产品向轻质、高强方向发展。着力淘汰落后产品和工艺,自2006年起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逐步关闭实心砖生产企业。到2008年底,海口、三亚、儋州市禁止使用粘土砖;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十)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所有新建、改建的十二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含别墅)和宾馆酒店应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技术。十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鼓励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光冷空调技术,组织探索研究高效、安全、耐久、建筑构件型太阳能集热器及太阳能电池板的综合利用技术。

  四、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推进力度。建设、发改、工业经济、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分工,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督促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建筑节能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指导建筑节能工作。围绕全省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分阶段实施建筑节能的规划,确定近期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明确新建居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的实施计划,做到目标明确、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三)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建设项目业主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标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过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
  (四)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各级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化。每年开展两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依法对建筑规划、设计、审图、施工、检测、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建筑节能情况开展执法监督,落实建筑节能责任主体的责任,严肃查处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
  (五)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大力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加强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等,进行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的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建筑节能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建筑节能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落到实处,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