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刘某某于2017年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马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刘某某。合同签订后,房地产价格大涨,于是马某某便不愿再将房产按照原有价格出售,因此找到徐作樑律师欲解除合同。
徐作樑律师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现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解约定金”,即买房或卖房可以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于是,徐律师便以马某某的名义向刘某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刘某某—马某某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接触了《房屋买卖合同》。刚接到通知时,刘某某思想上非常想不通,不断指责马某某的不诚信行为,但经过徐律师的耐心沟通,详细讲解,其终于懂得了解除合同其实是马某某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后刘某某与马某某一同到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得以和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