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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标准

2017年11月15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本文介绍上海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根据上海《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来设置的。
  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4项条件:
  - 有上海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 已与上海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 在上海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其它住房保障政策
  上海《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正式出台。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官方网站获悉,该规定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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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规定》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为: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两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二,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三,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申请对象通过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初步审查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由运营机构出具登录证明;市级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各区使用的,由相关区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申请审核工作,并出具登录证明。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申请对象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的,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将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对运营机构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三个月以上的,运营机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单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人均建面要低于15m2
  实施细则明确,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而如果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将被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要想申请公租房,还需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根据实施细则,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请参见市房管局网站:www.shfg.gov.cn)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而申请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此外,申请对象在申请时,还需明确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按市场评估价订租金
  实施细则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市场租金的评估由运营机构委托信誉好的专业估价机构实施,运营机构依据市场租金评估价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市场租金评估工作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完成,市场租金评估价有效期为一年。
  另外,细则还对运营机构对承租人欠租等情况如何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三个月以上的,运营机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单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应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实施细则明确,运营机构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和安全使用要求、入住对象群体结构特点和承受能力,配置相关服务及设施,制订安全使用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规范和承租人自我约束规范,并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首批承租人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报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制订规范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检查办法,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对运营机构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随机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而对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细则明确,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首批市级公租房房源基本确定
  目前,上海第一批由市级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已基本确定,分别位于徐汇华泾地区和杨浦新江湾城,由原来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转化而来,可提供超过5000套房源,将面向全市供应。预计最快今年上半年就可开始接受申请。
  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四大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位于田东路漕东路附近的“田东佳苑”是徐汇区公租房的首个试点项目。
  备受关注的沪版公共租赁房实施细则正式公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人员即可申请公共租赁房。《规定》还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
  ◎政策
  准入:区县具体标准可不同
  就本市公租房的准入条件,《规定》指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两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申请:住房状况须确定
  申请对象通过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初步审查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由运营机构出具登录证明。市级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各区使用的,由相关区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申请审核工作,并出具登录证明。
  关于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规定》明确,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申请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月5日,工人在上海市徐汇区的公租房建设工地施工。目前,上海已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公租房的准入条件。根据规定,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常住人口需持《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审核:每季度随机抽查
  按照《规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核查申请对象以下情况,包括: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是否已申请或者已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运营机构。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制订规范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检查办法,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对运营机构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随机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租金:原则略低于市场
  对于较受公众关注的租金问题,《规定》予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市场租金的评估由运营机构委托信誉好的专业估价机构实施,运营机构依据市场租金评估价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市场租金评估工作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完成,市场租金评估价有效期为一年。
  运营机构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和安全使用要求、入住对象群体结构特点和承受能力,配置相关服务及设施,制订安全使用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规范和承租人自我约束规范,并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首批承租人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前报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规定》亦对承租人一旦发生欠租等情况该如何处置做出了规定: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三个月以上的,运营机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单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解读
  沪公租房放宽户籍要求
  曾参与公共租赁房政策文本制定的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表示,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本地户籍人口已经有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而公租房则覆盖到了上述保障房的“夹心层”,政府此举有意于引导“被买房”的弱势群体改变住房观念,鼓励以租代购。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指出,上海市公共租赁房更是旨在缓解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因此在具体措施上,放宽了户籍要求,首次将户籍限制外的城市“夹心层”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了上海市住房保障体系。
  “从保障方式上看,上海市更加注重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和运营,这将有助于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格局。”杨红旭说道。
  有关专家指出,在上海,公租房的出现,是解决新“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副良药。
  去年9月,上海首个大型公共租赁住房社区—上海地产普陀项目正式开工,建成后将提供4000余套公租房。今年,上海还将继续加大公共租赁房建设、供应力度,年内计划开工和筹措公共租赁房200万平方米。

  延伸阅读:
  上海廉租房准入标准放宽至人均月收入1600元
  近日,上海市政府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本次廉租房准入条件的放宽比较之前有了很大变化,直接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100元的上限放宽至1600元。上海市房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庞元透露,今年下半年可试点先租后售政策,保障家庭租赁一定周期后,允许其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购买,或者说当廉租保障家庭符合经适房的标准以后,把原来租住的住房,按照规定购买下来。
  本次调整,不但扩大了廉租房的受益面,解决了原本不符合原有廉赁住房条件但购买经适房又存在困难的“下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问题,而且使上海市“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让廉租房制度与经济适用房制度有机接轨。上海自2000年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以来,不断放宽廉租房准入标准,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0元逐步放宽到600元、800元、960元、1100元,直到现在的1600元,受益面的不断扩大,使保障对象从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