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相关规定
2017年11月17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一、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
⑴ 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⑵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⑶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⑷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⑸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⑹ 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⑺ 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二、以单位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
⑴ 企业营业执照;
⑵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⑶ 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⑹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由银行出具的价值资料;
⑺ 经主管部门批准、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⑻ 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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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青岛房产律师
律师:
徐作樑[青岛]
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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