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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6月3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甬建交[2005]31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5]9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廉租住房的对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兔。
    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凭相应有效的凭证(无赡养人的孤寡老人〈男65周岁及以上、女60周岁及以上〉以身份证为准,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以残疾证为准)可以选择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也可选择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二、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房管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其中:低收入家庭的还须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其他家庭的还须提供相应有效的凭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房管所对受理申请初审后,会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张榜公告10天,10天内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处将有关资料送相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分别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核查无异议后,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复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对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予以登记。
     (三)核准租金补贴的家庭,由区房管处核定租金补贴金额,与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认》(详见附件二),按月发放租金补贴。
    核准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逐户安排配租住房。区房管处应按规定标准核定租赁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凭区房产管理部门开出的《宁波市廉租住房租赁联系单》,向廉租住房所在地房管所办理廉租住房的租赁手续,签订《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详见附件三)。
    承租公有住房核准租金减免的家庭,由区房管处按实际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按月给予减免。
    区房管处按月将核准的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名单清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户的认定
    户的认定以户口簿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特困职工证》、伤残军人证等证件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一)租住直管公有住房的,以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
    (二)租住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以单位住房安排调整时房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的住户名单为一户认定;
    (三)租住落实政策私房的,以落实政策前租赁的户数为一户认定;
    (四)自住私房或租房、借住私房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认定。
    (五)共同居住一套成套住房的,按照一户认定。
    四、家庭人口计算
   家庭人口计算以户口簿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上认定的人口为基本依据,结合下列情况计算:
     (一)城镇居民的配偶户口虽不在本市,但生活居住在本市区,可将配偶计入家庭人口数;
     (二)虽有市区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算在内(列入原迁出地计算);
     (三)在野外工作(如地质。远洋等)的家庭人员,在本市市区他处无住房的可将其列入家庭人口计算;
     (四)新婚户中的一方,户口注册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在结婚新房所在地计算常住人口,但要在办理租金补贴配租或实物配租手续前补办好户口迁移手续;
     (五)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和户口报在三区城镇工作单位的职工,可将其列入家庭人口计算。
     (六)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或双方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成年(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使用面积计算
    住房使用面积是指住房中分户门内可供使用的净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后,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住房使用面积的认定和计算规则按《宁波市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租住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房的以《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证》中记载使用面积为准;
    (三)城市房屋拆迁时享受过货币安置的,按拆迁安置后的使用面积认定。
    (四)申请日离婚时间已满一年的离婚户原住房使用面积的认定按下列规定计算:
    1、离婚前己购买房改房,离婚时虽将住房给一方,应把离婚前购买的50%房改房面积计入另一方核定面积。
    2、离婚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双方协议书中将承租的住房使用权给一方,另一方如在原住房中居住到再婚或另有住房时止的,应按实际使用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面积计算;如有住房补偿金的,应折算相应的使用面积。
    3、离婚前居住夫妻双方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双方协认书给一方的,应按50%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面积计算;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或双方协议书中明确产权份额的,面积按份额计算;未明确的按50%的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面积计算。
    申请当年离婚者不予受理。
    (五)申请日户口报在父母处或子女处已满三年及以上的,因住房面积小而实际在他处长期租房居住的,应与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人口合并计算。
    (六)原户口和住房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在一起的劳改(教)人员,因服刑户口迁出等原因,劳改(教)期满后回市区无房居住的,应区别对待:一是原家庭人员和住房未发生变化的,住房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二是原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情况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父母过世,住房户主已改为兄弟姐妹,且原住房已拆迁安置),由市、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确实无房居住的,可按无房户计算。
    (七)1998年12月31日至申请期间将一套住房出售,一年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购买一套住房,则以两套住房中面积大的一套计算建筑面积;1998年12月31日至申请期间将两套住房中的一套转让或承租两套公房将其中一套改户的,则按两套合并计算建筑面积,如转让或改户给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的则可计算在受让或现承租人家庭。
    (八)原住房在1998年12月31日后出售的,应将原出售的住房面积与现住面积合并计算。
    六、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标准
    (一)租金补贴配租标准:参照市场基准租金标准,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不足户2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部分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为20元(江北区的洪塘、庄桥、慈城的租金补贴标准按市区50%计发)。租金补贴标准,今后将根据市场基准租金的变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调整,公布后执行。
    廉租住房月租金补贴额(元)=(家庭户26平方米-现住房使用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或:
    廉租住房月租金补贴额(元)=(12平方米-原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人口×租金补贴标准。
    上述两类家庭租金补贴面积不足3平方米的每月按3平方米计发。
     (二)实物配租住房面积标准
    1、人口2人,配租使用面积约28平方米;
    2、人口3人,配租使用面积约38平方米;
    3、人口4人,配租使用面积约43平方米;
    4、人口5人,"配租使用面积约53平方米;
    5、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单身家庭用腾退的非成套房配租。
    按上述使用面积标准配租廉租住房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不另再享受租金补贴。
     (三)租金减免标准:按92年租金调整后的净增租金全额减免。
    上述所需资金由市建委每年向市财政局申报计划指标,而后由三区房管处向市建委预拨,每半年凭实际发放和减免名单清册进行结报。
    七、分户配租的条件
    符合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子女已结婚要求分户配租,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分户方案 (原则上以《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 《特困职工证》、伤残军人证等证件的持证人为分出户),经当地房管所签署初审意见,区房管处核准后,可分户配租。
    八、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
    区房管处与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从补贴协议签订后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租金补贴金。
     (一)租金补贴的家庭为无房户家庭的,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手续,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证》按月到区房管处领取可补贴的租金额。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区房管处签发的《租金补贴通知单》中租金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租金补贴户家庭自行承担。
     (二)租金补贴的家庭为户住房使用面积不足26平方米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2平方米者,由区房管处按各户的租金补贴额,按月列出租金补贴清单,迭当地街道社会保障和救助站。租金补贴对象凭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特困职工证》、伤残军人证等证件,由持证人代表该家庭向当地街道社会保障和救助站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一并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持证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成员,委托书需经委托人工作单位或当地社区居委会盖章,并随带持证人的身份证、本人身份证、私章。
    九、原住房的处理
     (一)实物配租的家庭配租廉租住房后,原承租的房屋,由所在区房管处书面通知产权单位(产权人)将所租房屋收回。
     (二)已列入《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范围的,原未享受租金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廉租房的家庭应按拆迁规定办理。原已享受租金补贴的,自停水、停电之日起停止享受。
    十、复核
    已享受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配租的家庭,每年必须如实填报《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详见附件四),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区房管处。区房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区房管处汇总,于次年的1月10日前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十一、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辖区内的廉租住房的实施适用本细则,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十二、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出台的有关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