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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专票 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2021年10月4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徐作樑律师,青岛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建工程转让专票

  目前中国正处在迅速发展的时代,城市更新更是飞快,一座座工程建筑拔地而起,那么有些在建工程需要转让,大家知道在建工程装让专票吗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在建工程转让专票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在建工程转让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在建工程开发项目的转让实质上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又与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转让范围、转让价值及转让权利义务等方面,最主要的不同在于项目转让不仅转让了土地使用权,而且转让了与使用土地有关各项政府批准文件所产生的各种权益和相关义务。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建工程开发项目的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因土地使用权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在建工程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

  1、出让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2、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出让方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房地产权证;

  4、出让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出让方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在建工程项目。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在建工程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工程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在建工程,但转让方应将转让在建工程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建工程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在建工程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三、在建工程转让专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一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在建工程转让专票的相关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同时也是完税凭证。大家要多多了解法律,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这是很多人在面对房产抵押时都困惑不解的问题,毕竟这些都是属于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很多普通人都还是不了解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所谓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肯定评价,发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

  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是合同双方预期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由于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往往一致,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并不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认为合同成立即为生效;违反法律要求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对《担保法》第41条的误解即根源于此。新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则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诺生效之时,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合同的生效时间,多数情况下,与合同的成立时间一致,但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明确区分,将有利于人们走出;违反法律要求的合同,一律为无效合同;的误区,同时也有利于对合同中无过错一方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

  依据《合同法》第25条、第44条及《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生效,体现了法律对抵押双方合意的认可。登记这种物权公示手段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体现了法律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和法律的价值取向。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时,依照其规定。;而《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上述法律规定,法定抵押合同应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此规定所直接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并与债权人签定抵押合同之后却又拒绝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不能依据合同要求对方履行登记义务。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未登记还没有生效,当然也不能依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显然,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虽然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追究对方缔约过失以弥补损失。但通过追究缔约过失,债权人得到的充其量只是主张赔偿损失的债的保护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三、抵押作用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风险管理,通常的抵押条款都要明确在特定账户内必须维持的最低金额。实际上,期货市场的保证金要求就类似抵押,柜台交易的衍生工具经常使用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证券作为抵押。

  一般来说,欠更大金额方要求提供抵押品。如果和约对A为正值、对B为负值,而B欠A更多,则B要提供一定抵押。随着市值变化,需要维持的抵押金额随市值上升而上升、随市值下降而下降。在某一时点,如果市值由正变负,要求提供抵押的一方会发生变化,这会解除原来提供抵押一方的抵押要求。

  抵押金额的确定可以基于和约市值水平,也可以基于信用评级,市值或信用评级变化使所需抵押发生变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的全部内容。相信通过上述文章大家都应该了解了其法律效力。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