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2015年6月9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
-
文章来源:青岛房产律师
律师:
徐作樑[青岛]
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dfclaw.com/art/view.asp?id=820111919686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