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费的收取方法
2015年11月2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房产登记费的收取方法
申请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应按下列规 定交纳登记费:?
(一) 初始登记的,按登记价值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万分之五交纳;
(二) 转移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 按万分之五交纳;
(三) 抵押登记的,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但每项最低不低于一百元;?
(四) 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的,每项交纳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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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青岛房产律师
律师:
徐作樑[青岛]
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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