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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费的收取方法

2015年11月2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房产登记费的收取方法
  申请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应按下列规 定交纳登记费:?
  (一) 初始登记的,按登记价值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万分之五交纳;
  (二) 转移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 按万分之五交纳;
  (三) 抵押登记的,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但每项最低不低于一百元;?
  (四) 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的,每项交纳二十元。?


文章来源:青岛房产律师
律师:徐作樑[青岛]
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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