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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登记的效力

2017年12月28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土地权属登记的效力,我国的土地权属登记原则上采用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例外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我国土地权属登记的一般效力是土地变动非经登记不得生效,土地权属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法律规定土地权属登记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土地权利的变动不经登记即可生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其一,土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不论当事人实在的土地权利如何,推定土地权属登记簿上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合法享有其名下记载的土地的权利,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的除外。
  其二,善意保护效力即在登记为土地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的情况下,即使登记簿的记载与实质的土地权利不符,但对相信登记记载正确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予以保护。


文章来源:青岛房产律师
律师:徐作樑[青岛]
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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