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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房跟纯住宅有什么区别?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021年8月20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徐作樑律师,青岛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商住房跟纯住宅有什么区别?

不少购房者在对于选购商住房还是选购住宅的问题上,往往会疑惑,会搞不清两种房产的区别。影响购房人的判断,从而耽误了交易的时间。购买商住房与购买住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在下文为您解答!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所谓;商住房;,是指在商业、公建等非住宅地块上开发建设、设计有独立厨卫水电并以分割产权的方式对外销售的项目。对于商住房有两种解释:一是既可以作店面,又可以作住房。二是楼下是店面,楼上是住房,产权为同一人。与纯住宅项目不同,商住房项目的产权通常只有40年或50年,水、电、物业等费用也高于普通住宅项目。

  商住房与纯住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年限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纯住宅的使用年限为70年,而商住房的使用年限仅为50年。关于年限到期之后的具体处理方法,我国还没有相关法规。在购买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如果对这一点很介意建议不要急于入手。

  2、户口限制

  购买纯住宅很多时候都是可以落户的,但是购房商住房是不能落户的。

  3、户型大小区别

  纯住宅的户型种类多样,小户型的大多在60-90平方米之间,但是商住房的平均面积相比纯住宅要小的多,40-80平方米之间的并不少见。

  4、居住密度不同

  纯住宅一般都会十分讲究居住的舒适度,每层用户都不会很多,也比较安静。但是商用房的密度则大很多,一层出现10多户的情况比比皆是,人多就比较混乱,这种混乱不仅仅体现在环境卫生上,人口的素质也很难保证。

  5、水电费收费标准不同

  纯住宅的水费和电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普通居民用水、居民用电标准来收取的,价格比较便宜。但是居住在商住房的居民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商住房的水电费都是按照工业用水、工业用电的标准来收取,价格比较贵,看似是一笔小钱,天长日久算下来其实数目可观,而且通常情况下商住房是不通燃气的。

  6、居住环境差异

  纯住宅的居住环境更好,国家对于纯住宅的绿化率是有要求的,必须要达到相应标准。但是对于商住房的绿化程度并没有相关规定,这就决定着商住房的居住环境并没有纯住宅那么好。

  7、单价不同

  一般来说,同一地区纯住宅的单价是高于商住房的,这也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选择商住房的原因。一些市民可能因为资金原因,选择了相对更便宜的商住房。

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当前,房地产事件层出不穷,一些房地产公司为获取更多流动资金,在卖房的同时又拿房产去抵押贷款,出现了一房两卖的欺骗行为。那么一房两卖有哪些法律后果呢以下由为您详细介绍。

  一、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二、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要特别提醒消费者:以后购房时对一次性付款优惠应当谨慎一些,应当了解开发商的资质,以及平时在消费者中的声誉如何。同时,作为开发商的员工或亲友,也不应提供虚假按揭的资料,否则一旦有问题就要承担起还本付息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一房两卖的法律后果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