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必须进行公证?
2015年6月8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一)外国自然人;
(二)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三)港、澳、台居民;
(四)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房地产权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让、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公证文书。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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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青岛房产律师
律师:
徐作樑[青岛]
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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