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适用住房权人两个禁止行为?
2015年9月10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2)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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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青岛房产律师
律师:
徐作樑[青岛]
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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