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刘某于2017年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马某将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刘军。合同签订后,房地产价格大涨,于是马某便不愿再将房产按照原有价格出售,因此找到徐作樑律师欲解除合同。
徐作樑律师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现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解约定金”,即买房或卖房可以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于是,徐律师便以马某的名义向刘军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刘某—马某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接触了《房屋买卖合同》。刚接到通知时,刘某思想上非常想不通,不断指责马某的不诚信行为,但经过徐律师的耐心沟通,详细讲解,其终于懂得了解除合同其实是马某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后刘某与马某一同到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得以和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