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灭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
2015年5月5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房屋灭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还
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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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青岛房产律师
律师:
徐作樑[青岛]
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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