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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丢车 物业称不负责引发物业纠纷

2017年11月9日  青岛房产律师   http://www.qdfclaw.com/
  业主丢车 物业称不负责引发物业纠纷
  “原以为把车子放在物业指定的地下车棚就安全了,这不,还是丢了,这就叫‘惊喜’啊。我看论坛上有一个哥们已经丢了三辆了,看样子我还该庆幸才是。”家住历城区锦绣泉城小区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五一节三天没骑自己的“电驴子”,再想骑时就不见了。“然后,我去物业讨个说法,他们一句‘我们不负责’直接把我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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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锦绣泉城小区,据丢了电动车的刘先生介绍,该小区2号楼和5号楼附近分别有一个地下车棚。“这是物业规定的,让我们必须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全放到指定地点。本来我一直放到楼道里的,人来人往的还不容易丢,物业说既影响整体美观又存在安全隐患,于是我就挪到了他们指定的车棚里。结果电动车却丢了,丢了物业还不负责,就这么个事。”刘先生无奈地说,原来把电动车放在楼道里那么长时间也没丢过,但一挪到地下车棚却丢了,“不像楼道里,地下车棚是没有摄像头的,即使报案也不好查。”
  随后,记者以业主身份拨打了锦绣泉城小区物业管理处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因为物业费里不含车辆看管费,物业也没有和业主签署看管协议,故不负责。就这个问题,山东省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康律师表示:“如果物业存在过错、过失,就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巡视或监管不到位造成业主有所损失,虽然算不上过失,但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的过失程度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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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其实是契约经济。业主和物业之间,首先是合同约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双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于业主而言,接受优质服务是其权利,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就应是其义务,你不交钱,物业公司哪能正常运转。对于物业公司而言,提供优质服务是其义务,收取相关费用并赢利是其权利,但前提是把服务做好,你不能跟个大爷一样,把自己抬高到主人的地位,对业主的需求置之不理。
  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何种关系、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如何收费等基本上无章可循。宁夏前阵子也出台了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但碰到星光华小区这种情况,法规显然鞭长莫及,所以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业主和物业公司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判,找出问题症结,看看究竟是业主不配合还是物业公司不配合,慢慢想办法解决。业主太“牛”,对物业公司吹毛求疵,解决不了问题;反过来,物业公司实在拖沓扯皮,搞不好服务,留下来也无益,不如另选管家。总之,在这件事情上,我以为以和为贵。